智慧健康学院
实训(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实训(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防止废弃物污染校园环境,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学院各类实训(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污染物。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三条 学院实训中心负责学校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实验室废弃物回收点的设置建议和管理。
(二)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暂存、转移等。
(三)与相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联系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办理相关处置手续。
(五)监督检查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落实情况等。
第四条 学院实训中心须根据实际废弃物特点,制订相关废弃物安全管理细则和危险废弃物泄漏的应急预案。
第五条 各教研室须执行学校、学院的具体规定,做好日常教学科研中实训(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进入实训(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等的各类人员须经过废弃物收集、处置的相关培训,掌握相关知识和要求。
(二)须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三)要对实训(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填写的废弃物“转移单”须留存备查。
第六条 全体师生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管理实验室废弃物,禁止任何人随意弃置废弃物。
对于违反规定的师生,学院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废弃物的回收与暂存
第七条 各实训(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所产生危险废弃物类别、特性配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收集容器或装置。容器不能有破损、损坏或其它可能引起废弃物泄漏的安全隐患。
第八条 实训(实验)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须进行分类收集,禁止将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废弃物混装、固液混装,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放,严禁将实验室废液直接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将实验室固态废弃物随意丢弃。
第九条 收集容器或装置应在醒目位置粘贴相应废弃物标签,详细标明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与特性、产生废弃物的单位、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条 已收集的废弃物应加强安全防护,及时运送到学校指定的废弃物回收点。
第十一条 特种实验室废弃物(例如剧毒化学品、危险性气体钢瓶等)应妥善保存于实训(实验)室,报学校综合实训中心联系相关处置单位上门回收。
第四章 废弃物的转移
第十二条 学院应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联系生态环境、安监、公安等行政部门办理废弃物转移备案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转移及处理废弃物。
第十三条 在转移给上门直接收取废弃物的单位时,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办理转移手续。
第五章 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处理
(一)实训(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低于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方能直接排入大气;产生有毒气体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必须有实验废气的吸收或处理装置,使有害气体被吸收后再通过通风橱排出。
(二)实训(实验)中产生的酸、碱废液必须经中和处理并达到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严禁将未经处理的酸、碱废液直接倒入水池排入下水道。
(三)未处理的废酸、废碱溶液,实验中产生的有害、有毒废液应分类收集于专门的废液收集容器中,禁止将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废液混装在同一收集容器内。含重金属的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收集容器中的废液不应超过容器最大容量的80%。
(四)实训(实验)室所产生的各类危险化学固态废物,包括:固态、半固态的化学品和化学废物;原瓶存放的液态化学品;化学品的包装材料;废弃玻璃器皿;一次性手套、滴管等,应收集在安全牢固的包装材料(如纸箱、编织袋等)内,确保转运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 其他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
(一)普通钢瓶拟报废时,应上报学校综合实训中心,由学校联系有资质单位统一处理。
(二)实验室产生的针头、刀片、碎玻璃等容易刺伤或割伤人体的尖锐废弃物,应收集在利器盒中,参照医疗废弃物中的“损伤性废弃物”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学院发布之日起施行。已生效的校内其它相关办法或规定与本办法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