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身份认定,是做好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加强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使经济困难学生得到及时有效资助,根据国家相关工作要求和我院实际情况,现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程序等相关工作规定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及条件
凡我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高职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为经济困难学生:
1. 家庭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当地贫困线以下,是国家和社会的扶贫救助对象;
2. 因突发因素(如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3. 孤儿或单亲家庭且经济困难;
4. 无经济收入的残疾人家庭;
5. 父母年老,一方或双方无劳动能力,或缺乏经济来源者;
6. 父亲或母亲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高,且无其它经济收入者;
7. 家中多人同时上学,经济负担沉重。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程度,分为三档:一般困难档,困难档,特殊困难档。
1、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有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一般困难档。
2、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为特殊困难档。
3、介于一般困难档与特殊困难档之间的为困难档。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证明材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当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由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联合所属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作具体说明,并且必须由镇(街道)以上政府或当地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如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说明:
1.父(母)有工作单位的,须由所在单位出具父(母)年总收入(包括工资与奖金等)的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2.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户者,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提供复印件须加盖当地民政部门公章。
3.孤儿、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中说明情况。
4.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必须具备省、市相关福利单位和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加盖公章。
5.双亲下岗、生活特别困难者,必须出具双亲《下岗证》复印件。双亲下岗再就业者,需说明经济来源及收入情况。
6.家庭经济困难且多子女上学者,须提交家庭成员的详细资料,如:父母的收入,家庭日常消费金额及兄弟姐妹上学所须学费和在学年龄等,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7.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必须由镇(街道)以上政府或当地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间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一年级新生于每年的10月进行认定,二、三年级学生于每年6月进行调整,如遇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可不受时间限制,随时认定。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为系(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
各系(分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20%以内。
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学生申请
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新生的调查表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出),出具乡(镇)、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签字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盖章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2.资格审查
由辅导员依据本班学生的困难申请,按照经济困难学生
的认定标准及其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提出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名单。
3.班级民主评议
各班级在辅导员指导下成立班级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成员5-10人。评议小组首先对本班级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调查,内容包括其在校期间的生活表现、平时消费情况、同寝室同学的意见等;然后召开评议会议,进行充分讨论,按照经济困难程度排列本班经济困难学生的贫困顺序,比例不超过班级人数的20%。
4.监督反馈
辅导员负责审核所负责班级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确定出班级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个档次的学生名单,在学生班级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学生意见后,报系(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系(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经研究后,确定本系(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5.汇总上报
系(院)将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无异议者登记入册并确认为我院经济困难学生。
八、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情况及惩罚措施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生活不节俭,有高档消费现象,有抽烟、酗酒、赌博行为者;
3.隐瞒不报本人有其他经济来源者;
4.受到学院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5.学习不努力,一个学期中有三门以上(含三门)不及格课程者;
6.因各种原因休学或退学及自费出国者;
7.不服从学院勤工助学安排,拒绝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违反劳动纪律者;
8.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受助者。
对于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困难生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者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工作要求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基础性工作,涉及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系(院)要高度重视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把握实情,配合细致的思想工作,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2.各系(院)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跟踪调查了解机制,辅导员要经常深入班级,深入学生,不断了解把握学生的实际困难,并建立完备的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3.如学院师生对认定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各系(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系(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4.对于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审批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安排、国家助学金等方面将优先予以安排。
5.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